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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淄价字[2005]86号 2005年5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等级收费的原则。张店地区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管理和等级确定由市、张店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管理和等级确定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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