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对举办的大型活动发生治安事故(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厅。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第二条中的“参与人数较多”一般是指200人以上。
本规范第七条中的“技术检测部门”主要是指对临时搭建的大型钢构设施有建筑安全检测资质的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和对特种设施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本规范中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范执行后,遇有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实施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及相关监管工作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略)
2、《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受理回执》(略)
3、《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内部审批表》(略)
4、《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略)
5、《大型活动不予许可决定书》(略)
附件1
大型活动安全技术参考规定
一、人员容量的核定及临时座位的设置
(一)在设有固定座位的封闭性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有效可视座位在2万个以下的,每场次核定固定座位的最大数量不宜超过有效可视固定座位数的90%;有效可视座位数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核定的固定座位数量不宜超过可用固定座位数的85%。
(二)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位的,每张座位所占面积不宜小于0.75平方米(其中体育场内摆放的临时座位不得占用跑道),每一区块的座位摆放数不宜超过20排、26列,前后排座位距离大于0.9米的,每排座位可以放宽到50个,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
(三)室内举办不设座位的活动,按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最大人员容量。
二、安全距离及疏散通道的设置
(一)舞台及临时搭建设施与观众区的距离
1、设有舞台且舞台高度不超过1.5米的,舞台与临时摆放座位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舞台高度在1.5米以上的,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舞台属“T”形台的,“T”形台两侧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2米。临时搭建的舞台其后侧应预留安全通道。
2、在观众区搭建有灯光棚、摄像台、音响台(棚)等临时设施的,其周边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二)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