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6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地举办大型活动的数量逐年增多,这对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公安机关如何履行好安全审批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举办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已成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去年云南元阳“火把节”晚会现场发生宣传栏坍塌致人伤亡事故后,再次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项工作,有效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保障公共安全,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参考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
1.大型活动安全技术参考规定
2.查处违反大型活动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执法依据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切实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举办,根据《
行政许可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以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依法必须经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无需安全许可,但活动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涉及公共安全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安全监督的重大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相关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二)检查、指导、监督大型活动举办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及时消除治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