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机场公安局执法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充分发挥民用机场公安机构的职能作用,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局")执法权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场公安局是省公安厅直属单位,履行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公安机构的职责,同时负责对全省机场公安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公安机构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国家有关民用机场公安机构职责的规定确定。
三、机场公安局管辖范围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工作区、生活区。
四、机场公安局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
(一)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机场范围内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行使公安强制措施和公安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由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实施。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由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厅交通管理局,由厅交通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三)负责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机场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机场公安局消防机构成立前,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机场公安局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一定规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负责办理辖区内的劳动教养案件,并报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
(五)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侦查终结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审查提起公诉。
五、机场公安局办理行政案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送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办理刑事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送省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