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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地(市)造价管理机构申报,经核实,方可参加考试。
  1.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两年以上概预算工作经历。
  2.高中毕业参加省建委举办或由省建委委托大、中专院校举办的概、预算员培训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三年以上。
  3.高中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考试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九条 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使用

  第十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从事其资格证书上确定专业的工程计价和审价工作,并在业务报告书上署明资格证书的号码、姓名和专业名称,否则业务报告书无效。
  第十一条 持有外省(市)或国家有关部委同级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到本地(市)造价站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造价部门举办的知识更新培训和工程造价研讨活动。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年审验证工作,审查持证人所完成的任务报告和工作情况,并在其资格证书验证栏内加盖年度验证章。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持证资格。
  1.不正当获取或涂改伪造资格证书。
  2.职业道德败坏、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业务水平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不按时进行资格年审的。
  5.年检误差率超过规定范围的。
  第十五条 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建立全省完整的持证人员档案库。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对持证人的年审情况应输入概预算员档案库,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进行抽查、复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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