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变更内容的申请报告;
(2)企业变更的有效批准文件、资料或证明(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印并加盖“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图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4)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八、资质就位
1、已取得甲、乙、丙级资质(含增项资质)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就位按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第23条和第25条规定办理。
2、从批准该企业设立到2002年3月31日止,原核定为临时乙级、临时丙级资质等级或尚未定级的监理企业,其试营业已满两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最少已达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五条资质标准80%的,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最少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资质标准20%的,其他条件均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年检合格的监理企业可以申请相应资质等级。达不到上述资质条件的,审批时降一级资质,直至注销其资质。
3、从批准该企业设立到2002年3月31日前,原核定为临时乙级、临时丙级或尚未定级的监理企业,其试营业未满两年的,符合上述第2款规定办理,达不到第2款条件的,可先定临时资质等级,到2003年3月31日之前将按上述第2款规定办理。
4、到2004年申报资质年检时,上述工程监理企业均应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五条和第
十六条标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九、资质年检
1、全省所有工程监理企业都必须参加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2、工程监理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将资质年检材料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的监理企业将资质年检材料报省水利、经贸、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对申报资质年检的企业进行审查或考察,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初审表》(附表2),并提出年检初审意见,于3月5日前将初审材料集中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于3月5日至3月底将按初审意见对部分参加年检的企业抽查考核后作出年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