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建建〔2002〕5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
根据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及《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部建办市[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及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新设立、定级、晋升资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1、申请乙级、丙级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主项和增项资质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统一送省水利、经贸、信息产业等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根据初审意见审批、发证。
2、申请晋升甲级主项资质或甲级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报省建设厅审核,其中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送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省建设厅根据核实材料审核后,转报建设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审核或初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企业所提交的原件资料,确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对其资料的准确性审查、核实,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初审)表》(见附表1),由初审人员和同意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资质中人员条件
1、申请资质的企业人员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标准。
2、监理企业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年龄应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一般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监理企业应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聘用期不少于二年,其余人员不少于一年。受聘人员只能在一家监理企业受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