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法[2000]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适应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2000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厅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人监督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