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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通知
(闽建法[2005]56号)


各设区的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等各类资质审批制度,规范资质申请和审批行为,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含增项、升级,下同)的单位,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初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查询、信函联系、电话咨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资料中的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及业绩、设备的真实性、是否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实。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由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核实。
  二、对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地基与基础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资质初审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中涉及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的,省建设厅可以组织抽查。
  三、核实、核查、抽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核实、核查、抽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作为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之一。资质初审机关应将核实、核查记录随申请资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省建设厅,并对初步审查意见负责。
  四、企业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时,对申报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含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等),应提供相应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按规定应当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复印件(以上各项均应核对原件)及人员来源证明(指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载明的现从业单位应为申报资质的企业。
  五、资质初审机关在受理审查期间可以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来源、资格和业绩等情况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资质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可以将企业的有关情况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有关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举报,举报材料需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和真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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