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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政策意见[失效]


  3.品牌培育:获得各类认证的单位按相关政策对认证予以补贴;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品予以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农产品予以10万元的奖励。

  4.营销推介:对营销信息的摸查、渠道构建予以奖励性补贴;对开设优势特色农产品专柜、专店的按其投入比例给予专项扶持;对优质特色农产品的市场营销、市场推介等活动给予专项奖励。

  5.新产品开发:对开发适销对路的农产品予以专项奖励。

  (二)优势主导产业

  1.区域优势特色产业

  对各区县进行生产资源和市场底牌调研,确定培育主导产业所需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按照产业发展水平,以区县为单位给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区县按照产业整体发展思路,在基础设施配备、品种优化、品质提升、品牌培育、产品营销推介等方面开展产业培育工作。

  2.优势种业

  对与主导产业培育相关的优势种业发展予以扶持,鼓励单位引进、培育、推广、驯化各类名、特、优、新、稀品种,促进有较好市场效益的种、养业种业的发展。扶持资金按良种推广的面积和价值,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数额奖励。对于适于北京发展的优势种业,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郊区推广。

  3.设施农业

  选择区县有相关扶持政策的予以重点扶持,市级支农资金注入区县扶持资金。重点扶持设施农业发展中的主体建设、新技术应用、品种引进、生产模式优化、标准化的实施、产后分级、初加工、储藏等环节。与设施农业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实用技术的推广分别由其他部门按项目类别给予扶持。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

  1.农民合作组织

  (1)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选择带动农户能力强、发展规模大、利益联结紧密、服务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入市级直接扶持范围。由市相关部门围绕帮助他们提升和巩固带动能力、整合能力和服务能力所需投入的相关环节予以重点扶持。

  (2)对未为列入市级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区县有扶持合作组织专项政策前提下,市支农资金以区县为单位给予一定的专项扶持,由区县参照市级扶持的标准要求,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自行掌握来扶持本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3)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营销体系,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产品包装、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创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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