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整顿、加强复核阶段。2006年4月1日起,按照市政府业态和布局规划、国家及地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开展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六类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或复核工作。在发证审核过程中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申请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
2、使用自有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租赁他人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单位须出具租赁有效证明;凡使用闲置厂房、居民住宅等作为营业场所的单位还须持有由规划、房产部门核准的改变用途的证明。
3、申请人必须出具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
4、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加强现场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一律不予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5、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必须持有有效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经营许可证》。
6、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上述六类行业的,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的要求予以审核。
对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范围内涉及足浴或棋牌室的,于200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证手续,其审核按上述要求执行。
有关美容美发、沐浴、KTV(含歌舞厅)和游艺厅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除按原复核规定外,必须按上述要求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复核工作。
对于在复核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必须责令其整改,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注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完善机制,巩固成果阶段。2006年8月,我局将组织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对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全力以赴,落实各项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