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原则上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法人管理层级(指按资本纽带关系自上而下与各法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管理层级)基本控制在三级以内。其中,对规模较小的所出资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应基本控制在两级以内。法人管理层级的第一层级指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第二层级指第一层级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依此类推。
三、工作措施
(一)对三级以下符合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其管理层级。
(二)对所属企业中经营业务雷同、存在不必要竞争的企业,可通过合并等方式重组整合,调整组织结构,推进所属企业的专业化,实现规模效益。
(三)积极鼓励一级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重组。某一级企业非主业资产符合另一一级企业主业发展需要的,双方可协商,通过收购、资产(股权)置换、互相持股、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重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对可利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退出的所属企业,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执行。
(五)对所属企业中的非主业企业以及经营状况较差、负债率高、投资回报低的主业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改制、出售、转让、解散或实施破产等方式清理或退出。因债务、担保等原因难以注销的,可先歇业,避免产生更大的资产损失。
妥善处置存续的母体公司,可视实际情况将其实体化、合并、注销,改造为事业部或分公司。
(六)需要清理整合的所属企业数量较多、资产量较大、离退休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时,可将具备条件的某所属企业改造(或新设)为资产管理公司或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实施清理整合工作,处置相关资产,管理离退休人员及非经营性资产等。对应当退出但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所属企业,可通过减少所持股权、不再增加投资、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企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实施。
(二)做好基础性工作。各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理清所属企业的数目、产权关系、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人员状况等,做到摸清家底、掌握情况、明确难点、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