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农业投资项目报告制度》的通知
(鲁农纪字〔2006〕2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农业厅农业投资项目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联系。
附件:1.山东省农业厅农业投资项目报告制度
2.山东省农业厅国家投资项目报告简表
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监察室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山东省农业厅农业投资项目报告制度
一、为更好地实施农业厅党组制定的《山东省农业厅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便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加强对厅管项目的廉政督察,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的范围:凡是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投资(或组织投资)并下达、由省农业厅主管或省农业厅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农业类项目,都要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
三、负责报告的单位:农业厅具体负责项目管理的单位(包括开发办、扶贫办)。一个项目只由一个单位报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厅属单位共同管理的项目,如果两个单位属并列关系的,则由一个主管的单位负责报告;如果两个单位属综合管理和具体管理关系的,则由具体管理的单位负责报告。
四、报告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山东省农业厅国家投资项目报告简表”(附后)所列的内容,认真填写该表格,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报告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一个较大的项目在多个单位(县市)同时实施且投资额不相同的,须把每个县市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填报;如果是覆盖全省所有县市的项目(如粮食直补项目),可作为一个项目填报。
2、“厅主管单位”栏填写农业厅负责具体管理的单位(管理单位不止一个的,负责报告的单位排列在前),与其他厅局共同管理的项目,也要在该栏注明。
五、报告的时间:在立项单位正式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后15天之内。本制度开始实行时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要在本制度实行后15天之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