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6〕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决定提升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
提升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就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各负其责,扎实有效地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保险工作新机制,让广大城乡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努力构建“和谐南京”。
二、完善政策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公布基数的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缴费。
4、失业保险待遇。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按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照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最低工资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挂钩、适当照顾大龄失业人员的“三挂钩一照顾”的办法确定,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原市、县(区)两级统筹区待遇的差额,逐步过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