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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就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卫生工作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事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发展的、发展的保障、发展的形象。近年来,伴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推进,我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卫行业改革不断深化,环卫队伍不断壮大,环卫设施逐步改善,环卫行业改革不断深化,涌现了一批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城镇人居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仍然是“十一五”期间面临的繁重任务。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文明、建设环境、建设生活和建设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与管理,是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对于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有效防范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满足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树立城市良好形象,增强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创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的重要考核内容,坚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体制改革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技术含量为推动力,大力推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减少和杜绝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创建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编制

  环境卫生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各地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一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和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原则,加快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到2007年底,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必须完成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还要组织编制闽江口、环厦门湾和环泉州湾的区域垃圾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上一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鉴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中要严格按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环卫设施,使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布局更为科学合理,方便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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