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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享受下列待遇:
  1、在年度评选、晋职晋级、工资奖金、学习深造等方面,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条件下,该集体的成员优先。
  2、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要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并可优选推荐为“湖南省青年岗位能手”候选人。
  第十条 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是全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湖南省委,由团省委青工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成立湖南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省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对于上一年度的省级“青年文明号”,由省青工工委办公室负责考核;对于其他历年来的省级“青年文明号”,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州团委分别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青工工委。省青工工委每隔三年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公布重新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如下:
  1、符合第四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6、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由省青工工委办公室统一制作。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报告,申请重新发放。
  第十五条 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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