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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的通知
(湘青工字[2005]04号)


各市州青工工委、团委,省直团工委,各行业“号”、“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全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最近颁发的《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在修订原有的《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

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
2005年6月9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要求,促进我省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新制定的《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已经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和正在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四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条件是: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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