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客运站场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照交通部“三化”、“三化”的要求,改善站场环境,搞好站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和进站经营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协调机制,建立车站、运输经营者、旅客三方参与的权益协调工作机构或者权益协调会议制度,切实保障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客运站应当悬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作的客运站等级标志牌,客运站站务人员应当衣着整齐,佩戴统一标志。
第六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维护客运站经营秩序,合理划分车辆待班区、发班区,定位停放车辆,有序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实施人车分离的封闭式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候车室与售票厅应当悬挂张贴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交通图、服务部位示意图表,设置旅客候车指示牌等。侯车厅、售票厅一般不设商业柜台,确为方便旅客设置的,其占地面积不得得超过候车室或者售票厅面积的20%。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及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建立合理的车辆排班制度,根据班线里程、车辆数、发班密度及班线经营状况科学制定车辆排班的基本规范,并根据客流情况及时调整班次和发班时间,定期轮换排班。
第六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建立公平的售票制度,遵循经营者和旅客自愿的原则,提供不同形式的售票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班线起讫和停靠站点售票、配载旅客。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制定严格的运费结算制度,对进站车辆的运费结算,要本着便捷的原则,及时按月和客运经营者进行清算,不得拖欠应予支持的运费。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项目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站营运的客运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客运班次及发车时间;
(二)售票方式;
(三)运费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四)客运站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五)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进站“三品”检查、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客运站经营者应保障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二级以上客运站应按规定配备“三品”检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