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应提交的申请线路上拟聘用驾驶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
(六)企业与司乘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依法给司乘人员保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保单;
(八)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情况的,在办理客运标志牌及其经营许可证明应提交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情况的,应提交第四十三条的除(六)、(七)项以外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情况的,在办理客运标志牌或经营许可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签注许可意见的《道路客运班线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车辆的应提交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原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大型车辆变更为中、小型车辆或中、小型车辆变更为大型车辆的,还应退回原客运标志牌;
投入车辆为已在营运的班车的,还应将原使用的客运标志牌退回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三)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变更客运班线起(讫)点或变更班车类别的,应退回原客运标志牌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四)变更途经线路或停靠站点或增加日发班次但不增加车辆的应退回原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五)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客运标志牌和经营许可证明遗失、损坏后,重新补办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经营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十六);
(二)市(州)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或损坏的牌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经营者假报遗失牌证的,经查实后,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取消其相应经营范围,一年同不办理相应许可。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放包车牌和临时牌时(指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客车的临时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经者填写的《湖南省道路客运临时牌、包车牌申请表》等各项申领手续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方能核发:
1、申请加班的线路为已开行正班车的线路;申领包车牌的经营者符合从事该包车线路的经营条件,并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
2、投入的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3、驾驶员持有相应类别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营运手续齐全有效。
(二)临时牌、包车牌的正、反面均由核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打印或者填写。临时牌、包车牌使用到期后就应上交原核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登记销号、签字备案。
临时牌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填写后发给汽车客运站;包车牌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填写后发给运输企业。
(三)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临时牌、包车牌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核发包车牌或者临时牌代替班线牌从事班车客运。
第四十八条 在车辆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因班线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使用临时牌的,应当携带该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临时改变途径线路的,应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车临时改道证明》(见本办法附件十七);客运包车驾驶员应随车携带包车票或包车合同,非定线旅游客车加强员可持续旅游客票或旅游合同代替包车票或包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