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申请变更下列客运班线许可事项的,按重新许可办理,申请和许可程序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规定执行。客运班线经重新许可后,原核定的班线经营期限不变。
(一)变更客运班线经营主体,不包括企业合并、变更单位名称的情况;
(二)增加日发班次的同时增加车辆;
(三)超越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变更客运班线起点或者讫点的。
第四十条 经营者申请变更下列客运班线许可事项的,应提交《湖南省道路客运班线变更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十一)等相关材料,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视情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根据客运班线实际情况和回函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变更事项经许可后,原核定的班线经营期限不变。
(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变更客运班线的起点或者讫点;
(二)变更车辆(含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
(三)变更途径线路,因公路维修、改造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而临时变更途径路线的,应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公路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道路通行情况证明;
(四)变更停靠站点,指变更原许可客运班线的途径上下旅客的站点;
(五)变更班车类别;
(六)增加日发班次但不增加车辆。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制定客运牌证发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发放登记台帐,执行“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制度,加强对客运牌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客运标志牌分班车客运标志牌(见
《客规》附件七)、省内旅游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本办法附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以下分别简称“班线牌”、“旅游牌”、“临时牌”和“包车牌”)四种,班线牌和旅游牌必须与经营许可证明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一)班线牌、临时牌和包车牌按营运区域分别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四种;其中班线牌按营运方式分为普通班线牌、直达班线牌。
(二)旅游牌适用于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临时牌适用于班线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牌仅适用于发生突发事件和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三)因班线牌正在制作、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市际、县际、县内临时牌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包车牌和加班车、接驳车、顶班车使用的临时牌在一个运次内有效,其中市际包车牌和临时牌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4天。
(四)班线牌的核发原则上实行“一车一牌”制,即每车辆核发一块班线费,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区域经营、循环运行方式的可采取定车不定牌的方式;旅游牌由旅游客运企业统一调配使用。
(五)省、市际班线牌及其经营许可证明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核发给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者或交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者;县际、县内班线牌的制作、核发权限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已获得新增客运班线和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含经营期限届满重复获得许可的)经营者,在办理客运标志牌及其经营许可证明时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道路运输管理签发的《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投入车辆为已在营运的班车的,应将原使用的班线牌退回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原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