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新增县际、县内客运班线的申报、许可手续由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的申报、许可手续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经营者申报的班线情况,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班线里程、公路路状,合理确定许可的日发班次和车辆数。车辆当日往返一个趟次,该线路班次核定为一个班;车辆当日不能往返的,该线路班次核定为0.5个班。里程在100公里以下不定时发班的,可不核定其班次。
第三十条 申请经营县内或省内毗邻县的起讫点均在乡、镇、村的农村客运班线(不含有一端在县城所在地的镇以及起讫点均在国内道上的乡、镇、村的客运线)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实行许可备案制,即审查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发放相关营运牌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途径新开通公路的客运班线,对有可能影响到运行安全的,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以核实经营者提交的“站点方案”的同时,调查核实该路段能否通行客车情况,并向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县级以上公路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该路段是否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申请省、市际客运班线,其起点或讫点为县以下乡镇的,该乡镇汽车客运站必须为四级以上车站并配备专门车辆安检设备和专职安检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车辆)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凭证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并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实际查验的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客车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道路运输证》的具体配发及填写按交通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客运班线经许可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省交通厅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期限管理规定实行经营期限管理,并与经营者签订《湖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三十五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交30日向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交通部
《客规》和本办法规定规定重新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发放机关。
第三十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合格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合格的客运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出许可。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做好客运许可档案和客运线路台帐(见本办法附件十)管理,健全许可档案的各项原始资料和凭证,规范客运线路台帐的填写和登录。
客运许可档案包括各项法定申请材料、受理凭证和许可决定书,客运班线许可档案还包括公示反馈意见表、征求意见复函以及办理客运标志牌及其经营许可证明所提交的各项材料。
第三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许可后,经营者投入运营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不得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