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应提交的申请线路上拟聘用驾驶人员的相关材料;
(四)与包车单位(人)签定的包车合同。
第十五条 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新增客运线路或者车辆时,应分别提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其中新增客运班线和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身营运客车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已提供本项材料的,不需重复提供;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所提交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均在一个审验年度内有效。在一个审验年度内,驾驶员发生同责以上重大事故的,其证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材料应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管理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
《客规》附件四),明确许可的经营范围、客运班线类型、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
《客规》附件五),并载明具体许可事项。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从事县内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市(州)内县际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市际和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不同类别道路客运经营的,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原许可的客运班线类型基础上申请从事更高类型的客运班线经营的,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收回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同时抄告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填发按交通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实行行政许可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天,公示地点为运政服务厅和相关信息网站(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网站为湖南省交通厅网站:www.hnjt.gov.cn),各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示地点还包括相关汽车客运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