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禁止采取挂靠经营方式。自有车辆是指企业依法登记注册、产权属企业所有的车辆。
“非挂靠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产权属本企业所有;
(二)司乘人中为企业依照《
劳动法》聘用、管理的员工;
(三)车辆、司乘人员由企业统一调度、管理;
(四)企业集中统一管理、分配营收,统一财务核算;
(五)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依法承担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
《客规》附件一);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 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本办法附件一),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类别等级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按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除应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三)母公司出具的该子公司按其已取得的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的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的,除应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
《客规》附件二)一式两份,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申请者各执一份。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见本办法附件二)。
(三)站点方案(见本办法附件三)。起、讫地双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站点方案的可行性应进行核实,经核实可行的应签注站点安排意见。省、市际班线由班线起讫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县际、县内班线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经营者已与起讫地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一并提供。
(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三条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的同时申请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申领省内旅游客运标志牌,下同)的,除应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五);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申请包车客运线路(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下同)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道路客运临时牌、包车牌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六);
(二)申请线路上拟投入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