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运管客货发〔2005〕173号)
各市(州)运管处(局)、各县(市、区)运管所(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10号令),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乐道路客运)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
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客规》)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四条 道路客运线路实行经营期限制,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5年,县际、县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6年。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期届满,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经营权自然终止。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
《客规》中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权限和市场准入条件,在做好客运市场信息调查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科学配置道路客运市场资源,做到合理投放、协调发展、有序竞争。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客运市场信息调查,建立健全以站场统计为主、中途抽样调查和跟车写实为辅的客运线路调查工作制度,并将调查情况作为实施客运线路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实载率等情况,正确引导经营者在提出客运申请时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