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港口从业人员上岗资格问题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必须建立危险货物港口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保证港口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放工作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结果报交通部备案。这项工作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便为企业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创造必要的条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监督检查。
三、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方面的问题
1、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根据《
港口法》及《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需由交通部审批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外,其他《港口经营许可证》均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2、关于个人经营港口业务的资质管理问题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明确个人可以从事港口业务(危货除外)经营活动,但应当符合和满足规定的资质条件。个体经营者或者合伙人的固定住所可以作为资质条件中的固定办公场所。
3、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的适应范围
根据《
港口法》的规定,只要从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确定的港口经营业务,不论是渔业码头、军用码头、公务码头、修造船厂的码头、乡镇渡口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或企业专用码头,不论长期还是临时,均需纳入港口经营管理范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