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和评审,通过评审的评价报告作为相应行政管理的年审审批材料。
2、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核发问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作业品种或者类别,颁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鉴于已经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数量较多,而且还要进行港口安全评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核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决定凡从事港口油品作业的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2006年3月31日前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从事其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都应当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自2006年4月1日起,未取得油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和自2006年7月1日未取得其他危险品危险货物认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3、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
根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动态管理制度,开展申报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接受申报的准备工作,成立专门接受申报的办公室,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申报工作,保障港口畅通和生产顺利进行。
4、关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
九、
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并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投入相应人力、经费组织相应专家抓紧制定或完善上述应急(救援)预案;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切实提高港口安全管理的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