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在尚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的区域建设码头的问题
《
港口法》第
十四条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则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因此,所有港口设施的建设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尚未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尽快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编制了港口总体规划,但需要在尚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建设港口设施,必须先行修改该港口的总体规划;纳入港口规划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再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否则不得审批建设。
二、关于港口安全方面的管理问题
1、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和评审问题
(1)港口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港口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大中型码头项目、客运和危险品码头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输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2)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3)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设计单位。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4)2004年12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港口项目,不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但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评审;此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要补充进行安全预评价并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评审,否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