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废止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交运管字〔2005〕641号)
各市州交通局、省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港口管理工作,根据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精神和有关港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港口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
1、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的办理
(1)对于省内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的审批,由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发改委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进行合理性评估,并征求省发改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
(2)对于利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建设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审批,由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发改委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改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3)对于利用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建设港口临时设施、直接利用自然坡岸从事港口经营和利用港口岸线建设非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审批,由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一旦城市发展和港口规划建设需要,临时港口岸线使用批准自然失效,同时有临时设施的无条件拆除。
(4)对于目前已建但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的码头,其所有人应按上述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5)与以上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相冲突的有关规定自动废止。
2、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对于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的码头,依法不得给予港口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