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凡发生道路运输特大责任(同责以上)事故的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一年整改期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按省厅相关规定停止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整改期满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增线路和参加线路招投标,验收不合格的,降低企业等级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十一、凡发生重特大责任(同责以上)事故的交通行业文明、先进单位,一律取消其文明、先进单位称号,两年内不得在交通行业评优评先。
十二、客运站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检查、“三品”检查和出站前的检查登记制度,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按规定配备“三品”检查仪,凡未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违规放行车船的汽车站(场)、轮运站,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站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报物价管理部门降低其相应的站场代理费收费等级或经营等级。
十三、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其中,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技术等级以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凡未达到要求的车辆一律取消其经营资格。
十四、凡从事公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重型货运和牵引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并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使用的车辆,一律不准营运。
十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委托不具备检测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营运机动车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应取消委托该检测站从事营运机动车辆的相关检测工作。
十六、卧铺客车不准安装车顶行李架以及车窗玻璃栅栏和阻挡安全门的设施,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客车,一律吊扣相关营运证照,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