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驾驶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方可参与营运。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对于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且影响恶劣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对于非经营性道路危货运输业户,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五、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保证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保证所属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技术状况良好。
六、从事港口危险品码头建设和装卸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港口安全预评价、现状评价和评审。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按照交通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实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制度、危险货物作业报港制度和驻港监管制度。从事港口危险品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代理人员,必须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取得《港口危险品管理(作业)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
七、严格进出港口船舶签证制度,认真遵守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的各项规定,实行“谁签证、谁负责”。
八、严格禁止各种客运车、船超载(超员)运行。凡发现违章超载(超员)的客运车船,一律吊扣相关营运证照,停业整顿一个月,同时暂扣船长、当班船员适任证书和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个月;超载(超员)50%以上的,吊销船长、当班船员适任证书和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参加船员考试和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由原发证的运输管理吊销相应经营证照;超载(超员)80%以上的,除吊销船长、当班船员适任证书和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外,同时终身取消其从事经营性驾驶资格,并由原发证的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相应经营证照。
九、凡发生道路运输特大责任(同责以上)或水上交通重大(同责以上)事故的车船驾驶人员,吊销当班船长、船员适任证书和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终身取消其从事经营性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