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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交安字〔2005〕496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48号令)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管理“责任、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五落实;安全经费必须按《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厅的有关规定提足用好,严禁挪用他作;要切实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凡因责任原因而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实行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奖惩兑现,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交通部提出的“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驻站制度。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含港航管理机构,以下同)凡有不按规定审批、发证、放行违规车船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提请当地有关部门将其清退出管理队伍;发生事故的,除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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