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十)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十一)形成交通过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 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接管养护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Σ(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总投资额项目工程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Σ合同段投资额
第十二条 参加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部颁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协助、配合验收委员会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土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提供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监理对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按部规定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