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交基建字〔2005〕471号)
各市(州)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令)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略)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略)
3、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略)
湖南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令2004年3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竣工(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三级以下公路(含三级)和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下的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其它公路项目按交通部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竣工合并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检查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的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到乡镇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部颁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五)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