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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

  (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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