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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农业发〔2005〕145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行为,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主要农用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主要农用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农用物品种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我省相邻同生态省份引进已通过审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等主要农作物品种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受理引种申请和组织专家评议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引种试验申请者按照不同区域,自行布点,要求跨地区的试点不少于5个,每点面积不少于5亩。

  第五条 在省内设有区域试验作物品种的引种试验和对照品种应与同熟期、同类型的湖南省农用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相一致;其他作物应选用同类型的我省主推品种作对照。试验对照种子原则上由该品种的选育者提供。

  引种试验的观察记载项目和标准应与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相一致。

  第六条 引种的品种,通过引种试验和专家现场评议,适宜在我省种植的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引种。

  第七条 引种申请应由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在湖南境内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提交。

  第八条 引种申请报告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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