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扶持基金安排用于生产技能培训的,其主要内容和范围包括移民生产开发和就业等实用技术技能培训、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引进推广、科技示范培训等。
第十二条 扶持基金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款的审批、支付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具意见后交本单位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项目计划、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审核后送单位负责人审定。施工单位根据已审定的申请表开具合法凭据,交由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以上程序签批的申请表和合法凭据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发给移民个人的特困救济款、生产开发奖励款,经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移民户主本人到移民机构签字领取,他人不得代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的40日内,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年度扶持基金财务决算,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汇总,市级汇总后将汇总报表并附县级报表和本级报表于2月底前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于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程序及时拨付扶持基金,不得故意拖延拨款时间。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必须主动接受移民的监督。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编制扶持基金使用计划前要充分征求移民的意见,编制扶持基金财务决算后要及时向移民通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扶持基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移民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