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扶持基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接收三峡移民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开发局根据审查后的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预算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开发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额度,及时将扶持项目预算上报财政部。待财政部下达扶持基金后,及时下达扶持基金到有关市、县(市、区),有关市、县(市、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扶持基金项目预算使用扶持基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扶持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扶持三峡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及旅游业等项目;
(二)移民安置点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特困户生活救济;
(四)对移民进行以生产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培训;
(五)解决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后的遗留问题;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具体由接收三峡移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编制的预算,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的扶持政策按项目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九条 扶持基金原则上按以下比例使用:生产开发50%,基础设施建设30%,特困移民救济10%,生产技能培训10%。
第十条 扶持基金安排用于生产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必须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移发〔1999〕1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对完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