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5〕67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申请表(略)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湖南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接收三峡外迁移民安置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条 扶持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属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资金到县、责任到县”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财务制度,做好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安排给我省的扶持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开发局按接收安置的三峡移民人数安排资金,由省财政厅全额拨付到有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三峡移民所在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