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二)支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三)支持开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所需科研、设施改造等投入;
(四)弥补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支出的不足;
(五)支持有利于扩大对外交往的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外经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申请、审批的拨付程序:
(一)对各单位申报的省外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5月和11月进行集中审批和集中拨付。
(二)各市州单位申请使用省外经发展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则上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直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用途和相关项目情况等内容。
(三)拨付各市州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财政局应尽快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资金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省外经发展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等违法行为,除追回资金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