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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67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经发展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原《湖南省外贸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外字〔1999〕23号下发)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外经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和对外交往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财政安排的省外经发展基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发展;

  (三)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四)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五)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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