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6日)停止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67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经发展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原《
湖南省外贸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外字〔1999〕23号下发)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外经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和对外交往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财政安排的省外经发展基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发展;
(三)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四)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五)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