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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政府令
(第210号)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

  朱家尖景区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委员会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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