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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五)已得到其他相关办法给予补助的国际展览活动,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六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境外国际综合性或专业性展(博)览会。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计划的境外展览摊位费。展览摊位补贴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别给予资助,一般补贴比例为505-70%;重点展(博)览会摊位补贴比例可达100%。

  (二)出展组织机构组织经费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申报使用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集中向省贸促会提交。

  (二)省贸促会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下一半年使用计划。

  (三)各项目单位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集中向省贸促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四)省贸促会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拨付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按现行拨付渠道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申请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纳入计划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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