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五)已得到其他相关办法给予补助的国际展览活动,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六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境外国际综合性或专业性展(博)览会。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计划的境外展览摊位费。展览摊位补贴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别给予资助,一般补贴比例为505-70%;重点展(博)览会摊位补贴比例可达100%。
(二)出展组织机构组织经费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申报使用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集中向省贸促会提交。
(二)省贸促会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下一半年使用计划。
(三)各项目单位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集中向省贸促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四)省贸促会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拨付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按现行拨付渠道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申请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纳入计划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