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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59号)


各市州财政局、贸促支会,各省直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3〕34号印发)停止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反映。

  附件: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展(博)览会,加强对“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国际展览促进资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贸促会是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省贸促会负责收集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申请,提出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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