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59号)
各市州财政局、贸促支会,各省直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
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3〕34号印发)停止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反映。
附件:
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展(博)览会,加强对“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国际展览促进资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贸促会是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省贸促会负责收集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申请,提出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