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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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