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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应多的倍数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预选可以召开选民大会进行,也可以按选民小组组织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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