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公共中小型客车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取消其线路经营权。
(三)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根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3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运政管理机关在扣留客运企业许可证或收回特许经营权尚未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企业期间,应协调其他客运企业安排运力进行替代营运,维持正常的公共交通客运秩序。
第五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有以下停驶行为的,属违法停驶行为:
(一)在车站、码头、口岸区域及市内主干道候客站停驶,妨碍营运秩序的;
(二)组织、煽动或胁迫其他客运车辆驾驶员停驶的;
(三)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的;
(四)其他妨碍营运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停驶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红色和黄色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吊销其驾驶准许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