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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3月29日 深交〔2006〕193号)


  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客运车辆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公共交通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或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
  客运车辆是指客运企业投入运营的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和出租小汽车。
  擅自停业是指客运企业未经市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停止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包括停止由其经营的某一线路或若干线路营运的行为。
  停驶是指客运车辆驾驶员无正当理由,在其工作过程中擅自停止营运的行为。
  客运企业违法行为是指客运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招投标文件、线路经营协议、服务承诺和申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承诺书和授权书等法律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
  第四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下列客运企业擅自停业行为进行处罚:
  (一)从事公共大巴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擅自停业的,还可根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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