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老住宅区经综合整治后,应具备引入物业管理的基础条件,同时应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在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有关居委会具体组织下,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四)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老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确有困难的,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充分征求本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意见后,与本住宅区业主共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老住宅区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本住宅区业主(住户)代表,共同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指导收费标准商定并经公示后执行。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部署和指导全市老住宅区整治工作。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2.各区成立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部署和指导本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区分工,以区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编制本辖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计划和方案并负责落实;落实整治配套经费;组织开展整治工程验收工作;负责综合整治后的老住宅区引入物业管理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实行专人负责制,并在社区工作站配备专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负责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处理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2.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规划部门结合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增建、改建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等工作顺利开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我市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资金安排计划,综合平衡各区老住宅区整治项目市财政补助事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预算,并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协助各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老住宅区整治工作,指导老住宅区增建必要的治安维护和防范设施设备。同时将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将其作为对各区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综合整治后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