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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深府办〔2006〕40号)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活动,创新政府基层管理体制,加快我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步伐,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市老住宅区整治工作,要坚持以“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结合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固本强基工程、市容市貌和环境整治、社区建设以及农村城市化推进等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开发建设单位、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和老住宅区居民等多方面力量,创新政府基层管理体制,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改善城区综合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社区管理水平,全力营造社区稳定,社会公平,居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城市文明成果的居住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老住宅区整治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总体上实行政府指导监督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实施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三)整治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四)环境整治和引入物业管理并重,引入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着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各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完成。本通知中所称老住宅区,是指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以前建成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各类住宅小区。
  (二)整治工作包括完善、增建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所、物业管理用房、居民活动用房等“硬件”设施,以及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软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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