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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全市“治污保洁工程”和珠江水环境(深圳)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突出加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通过开展入库支流整治和水库环境综合治理,有效削减污染负荷,保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我市各相关政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
  四、加大偏僻地区安全饮用水保障工作力度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地理位置较为偏僻等其它原因,我市罗湖、宝安、龙岗、南山等区尚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由原行政村或自然村自建的自来水厂,这些水厂大部分水处理工艺落后,缺乏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管理水平低下、价格收费混乱,水质、水量难以保证,个别偏僻地区甚至还存在饮用“自流水”等未经处理水的现象,对我市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构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述地区的安全饮用水保障工作力度;关于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小水厂,要利用我市正在开展的“清无行动”,确定各相关街道办为这些小水厂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将这些水厂及用户供水实施整体移交至所辖街道办(区)供水企业,以提高上述地区的供水管理服务保障水平。对已与市政供水管网并网或具备条件并网的这些水厂应按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关闭,对与市政供水管网并网尚不具备条件的这些水厂,则宜从充分利用本地水资源的角度出发,保留这些水厂,但应根据国家相关资质要求,改造水处理工艺,加强水质检测,提高供水经营和服务水平。对于尚未饮用自来水的偏僻地区,应切实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确保上述地区居民饮用到安全健康的自来水。各区人民政府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小水厂整合方案和实施计划应于2006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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